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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三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才符合要求

更新时间:2018-07-25 11:54:29 浏览次数:111次
区域: 呼和浩特 > 赛罕 > 大学东路
类别:商标注册
地址:电力家园

基于纠正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联系人:吴学儒 13848719020(微信同号) 汉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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