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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包头判断非善意取得商标 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9-12 10:35:21 浏览次数:90次
呼市包头判断非善意取得商标 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商标侵权:13848719448王彩霞
以非善意取得的注册商标向他人提起侵权之诉,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针对“爱这城”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5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北京盘古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盘古博瑞公司)通过非善意方式取得第5117985号“爱这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并以其为根据,对天津首创新港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首创置业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驳回了该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6年1月,案外人唐某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8月,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等第36类服务上。据悉,唐某还注册有“名座”“谷歌”“结算宝”“淘你喜欢”等商标。2017年3月,唐某将涉案商标在内的4件商标许可给北京盘古博瑞公司使用。
据了解,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在天津市开发了“爱这城”楼盘(下称涉案楼盘),该楼盘正式名称为“香雪苑”,但楼盘小区入门的园林背景墙上标有“爱这城”字样。2005年10月,其关联企业北京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创置业公司)在其北京楼盘中使用“爱这城”名称,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2017年5月,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停止使用“爱这城”商标字样的侵权行为,并判令天津首创置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经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天津首创置业公司的关联企业已在北京相关楼盘使用“爱这城”标识宣传、销售商品房,天津首创置业公司使用“爱这城”标识虽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后,但基于涉案商标并无实际使用、宣传的证据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能认定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具有攀附涉案商标信誉的主观心理态度。同时,由于涉案商标缺乏知名度,而“爱这城”在文字表述上具有“喜爱或者爱上这座城”的字面涵义,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将其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具备一定正当性,客观上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该案中,鉴于天津首创置业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并经广告推广使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考虑到唐某在后申请包含“谷歌”等在内的20余件商标的行为,可推定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具有不正当性。同时,涉案商标注册目的不在于使用,以纯盈利为目的起诉即表明其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仍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意图使先用权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故此,北京盘古博瑞公司对先用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恶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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