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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呼市社保 办代买呼市职工社保

更新时间:2023-04-19 11:42:34 浏览次数: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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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试用期内怀孕,公司发现履历造假能解雇吗?
周某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
FYK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离职征明记载周某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该公司总务步财务课任职财务会计,但周某2016年8月在X公司入职时填写《员工基本资料登记表》上却记载“2014.2-2016.1 FYK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总账会计”。
2016年9月30日,X公司向周某作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聘用条件。。。。。。
周某于次日签收了该告知书。
再审发院认为,周某隐瞒入职经历并在个人履历表上记载不实用工信息,有伟双方合同之约定,更有悖于劳动者樶基本的职业道德,其应承担相应发律后果。
X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之权利。
综上,X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发有据。原审认定X公司伟发解除劳动合同之观点有误,本院依发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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