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厚大法考主观题案例民法1司法考试培训班
呼市厚大法考主观题案例练习[民法]
小案例练习—民法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
将其转卖给己。
1.甲乙之间的买卖中,乙是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
2.丙能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
3.丁能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
4.己能否获得玉石所有权?已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获得所有权?丁的损失应当如何救济?
小案例练习民法参考答案
(一)
1.已经取得所有权。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效力瑕疵,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的交付。故乙已经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2.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行为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处分人属于无权处分。而本案中,甲无权处分,丙知情,故不能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权。
3.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时受让人如果满足价格合理、主观不知情且动产完成了交付,就可以善意取得动产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丙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丁善意不知情,且以物抵债的价格合理,已经完成了交付,故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4.(1)已原则上不能,因为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已属于遗失物受让人,故己原则上不能取得玉石所以权,但是如果丁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己的2年内请求返还,且己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则可以取得所有权。
(2)当己不能善意取得时,丁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己要求返还该玉石。如果当己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此时丁可以要求戊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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